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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張馨予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組織架構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險、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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