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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張馨予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

辦理下列各項目事業:
一、贊助癌症病患。
二、贊助重大疾病者。
三、贊助須被社會照顧之清寒、貧困家庭等弱勢人士所需物資與經費。
四、贊助被政府認定低收入戶或破產、貧困人士之勞健保費用。
五、發放敬老金與贊助遊民衣服及食物。
六、為令各種病患得救故設立各種慈善醫院及贊助醫療設備等。
七、為國家社會減輕人口老化之負擔故建造安養院安置設備等。
八、為維護國家形象推廣世界和平及海內外各種賑災活動。
九、捐助人張馨予及王雪洸等皆為佛教嘎檔派信徒,故秉持世上第一位救流浪狗人士–嘎檔派創世者阿帝夏大尊者之精神,贊助流浪狗貓等動物之飼料及結紮等費用。
十、贊助海內外嘎檔派出家人之醫療費用。
十一、邀請世界各地高僧大德翻譯或編撰嘎檔派書籍。
十二、助印佛經出版品、出版嘎檔派月、季刊等報刊雜誌贈予信徒。
十三、邀請他國之出家人來台研習嘎檔派教法。
十四、贊助國內合法立案之嘎檔派諸財團法人基金會、社團法人佛學會及寺廟等舉辦慈善活動。
十五、贊助國內合法立案之其他團體舉辦慈善活動。
十六、本基金會每年收入之百分之六十遵守主管機關規定用於一至七項目的事業外,其餘扣除基本開銷外,皆須用八至十六項目的事業。
十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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